超声波探伤仪不是特种设备。
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国务院594号令)第二条,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、危险性较大的锅炉、压力容器(含气瓶,下同)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和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。